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