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