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其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