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