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服务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