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服务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