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野生药用植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核准相应经营范围。野生药用植物经营者收购野生药用植物应当建立购销档案,记录野生药用植物名称、数量、部位、来源、去向、采集证编号等,购销档案应当保存五年以上。禁止出售、收购非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