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野生药用植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核准相应经营范围。

野生药用植物经营者收购野生药用植物应当建立购销档案,记录野生药用植物名称、数量、部位、来源、去向、采集证编号等,购销档案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禁止出售、收购非法采集的野生药用植物。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