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机构依托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连通各级业务系统,推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全面感知、事件趋势智能研判、区域资源统筹调度、处置行动人机协同和平急高效运转,构建实体化运作和线上化平台一体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管、公安、应急、气象、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治理应用场景建设,加快构建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社会治安防控、自然灾害预警防范、防汛抗旱、城市生命线预警处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运行监测、消防救援等领域的智慧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