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经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通过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渠道接收到企业诉求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与企业充分沟通;无法解决的,应当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保障企业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