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投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