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