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投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