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职责、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涉诈风险程度,确定精准、合适的预防方式和处置措施,避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便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