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作,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省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省际合作,加强案件办理、技术反制、涉诈资金冻结和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