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第六章 综合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报和约谈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反电信网络诈骗监测处置、案件态势等情况,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履职不力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约谈。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职责、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义务被投诉,或者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但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职尽责的,不予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