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由其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反馈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公安提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