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第六章 综合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开展电子化调查取证。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数据持有者在接到公安机关协查通知后,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