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开展电子化调查取证。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数据持有者在接到公安机关协查通知后,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