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具有涉诈异常情形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网站访问链接和应用程序等采取处置措施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即时向被处置对象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作出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被处置对象可以通过“96110”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处置对象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立即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即时解除处置措施,消除影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