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明确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用水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