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市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年度用水、节水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