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依法需要制定地方用水定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用水定额、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核定用水计划、审批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