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出栏;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超过载畜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一百元;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百元;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百元。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