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