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草原上的围栏、药浴池、棚圈、人畜饮水设施、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拆除。故意损毁者,由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