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出栏;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超过载畜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一百元;
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百元;
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百元。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