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停放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专用停车场在具备保障安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可以实行错时有偿共享停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