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按照公示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后,应当向停车人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纸质或者电子发票。实行无人值守收费、在线缴费、ETC无感支付等功能的,应当在出口等醒目位置告知获取电子发票的途径。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