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机动车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长。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参照执行。

军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