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资源教室布局,接收五名以上特殊需要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立资源教室;随班就读特殊需要学生不足五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建设资源教室。资源教室应当配备专门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源教师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为随班就读的特殊需要学生提供教育支持、康复训练。专职资源教师应当纳入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