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并给予相应保障。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的特殊需要学生提供辅导和支持;
(四)为特殊需要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不低于三人的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较多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