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学校家长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校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的情况,对关系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学校保育、教育等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