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扩大适合特殊需要学生学习的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和招生类别,并根据特殊需要学生身心特点实施单独考试、单独招生,提高特殊需要学生高等教育入学率。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开设适合特殊需要学生学习的专业,优化专业课程内容,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完善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建设,为其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