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招收特殊需要学生随班就读。对特殊需要学生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应当因材施教,并根据特殊需要学生学习能力对课程与教学进行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