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及时调整、配备特殊教育教职工,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发展需求。

依法招收特殊需要学生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为其开展教学研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提供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特殊需要儿童、青少年助教陪读制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