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职业学校与普通职业学校联合实施职业教育,共享师资、课程、实训基地、设备等资源,协同开展教学和实习实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对特殊需要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习实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面向特殊需要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