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教育需求等,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特殊需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为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招收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支持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班)或者附设幼儿园;支持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