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组织卫生健康、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儿童筛查、诊断、教育、康复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其尽早接受医疗、保育、教育、康复等服务提供保障。

卫生保健机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应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筛查评估、保育教育、康复训练等工作,并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