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