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