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