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