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应当依法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补建、续交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