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应当依法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补建、续交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