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实行业主自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