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