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因责任人不履行消除危险义务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