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