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并需要接入已有城市二次供水泵站的,按照建筑面积和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城市二次供水泵站改扩建工程量。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