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改建方案实施改建。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