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城市排水设施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负责雨水、污水管道的主次干管及连接排水户接户井支管的养护维修,建立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和疏浚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防汛要求,及时检查、维护、清疏排水设施,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