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节 城市排水设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